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1.摩托车行驶速度应当不低于60公里/小时,最高速度不超过80公里/小时。
2.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路行驶不得带人、必须佩带头盔。
3.按7座以下小客车计费标准缴费。
4.摩托车应当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5.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6.驾驶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证照,摩托车具有行驶证、正确悬挂机动车号牌。
只要符合以上驾驶条件,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是合法行为。
具体表现分为如下四种形式:
1.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80条第12款指出:“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处200元罚款。”《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3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2.委婉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由199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的,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通篇回避了“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这个敏感话题,甚至连“摩托车”三字都没有。据此理解,摩托车在天津市范围内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类似这样的地方性规定还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这类地方性法规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回避“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这个敏感问题,采用委婉适用国家法律的做法,起码在法律层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3.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35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全挂车、教练车、实习车、轮式专用机械(高速公路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类似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
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年7月7日第4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第3款明确指出:“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进入高速公路。”《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5条指出:“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学习车、教练车以及持续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指出:“高等级公路上除清扫和养护人员外,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以及明确限制上路的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另外,一些专门的高速公路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十六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电瓶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高速公路的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而《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干脆回避了摩托车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这个敏感问题。
4.部分省市回避摩托车上高速问题
比如有福建省、陕西省、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等,在这些省、市、自治区中,没有制定地方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高速公路法律)的实施办法,因而可以理解为直接套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