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汽车协会摩托车分会的努力下,我国摩托车出口退税率现已恢复到17%。出口退税率恢复17%,可以促进企业扩大出口量,缓解摩托车行业转型升级带来的生产销售压力,对我国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相关文件如下: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调整出口退税摩托车相关产品名单 | ||||
产品编码 |
产品名称 |
调整后出口退税率 | ||
87章 |
87031011 |
全地形车 |
17 | |
87031019 |
其他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 |
17 | ||
87031090 |
雪地行走专用车 |
17 | ||
87111000-87139000 |
摩托车、自行车、残疾人用车等 |
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