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峰仔
图片:网络
近日,摩旅车友在瓜州高速收费站的一条小视频在网络上盛传,相信关心摩托车动态的车友们看过之余一定会大赞这位交警。但在国内,摩托车作为“边缘化”产物时常会受到来自各个层面的制约。在社会背景下,政府出台的这些相关政策并非毫无道理,而且秉承与时俱进的方针,一些城市已经率先突破禁锢,让摩友们看到了解除“禁限摩”的希望。
但是,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国家出台的所有法律和规定,我们都是有义务维护和执行的,当然维护自身利益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在怨天尤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去补充一下“能量”。下面先来了解一下根据道路安全最高职权的《交通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如何定义的: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大多数摩友应该都了解过以上条例,但针对“摩托车能否上高速”这个话题已经延绵不断很多年,至于为什么永远都有人在说,却永远说不完,这就要涉及到一个概念——上位法和下位法。《立法法》第78至80条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又称之为“高一级的法优于低一级的法”,是确立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
但中国地大物博,无论是人们的生活习性还是生活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为了便于管理,最高职权是要适度下放给地方的。举个例子,我生活在北京,我最了解的一定是北京当地的政策,而不是其他非居住地的政策,同理也就导致了像我们常会看到车友摩旅到异地而发生的一些相互争执等状况。
其实,无论是交警还是摩友,相互间本身并没有矛盾,只是出发点不同,相应的政策也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都是说得通的。归根结底,提升道路参与者的整体素质才是当务之急,才能构建真正和谐的骑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