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回顾整个事件:2015年2月23日,李某驾驶一辆从覃某家中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钟某,与唐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因李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而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判决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个月内赔偿1.4万元给被害人亲属。而车主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个月内赔偿12万元给被害人亲属。
宣判后,覃某上诉称因平时少用摩托车,所以没有购买交强险,李某应负全责,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而法官则认为,肇事车辆为覃某所有,未按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判决赔偿12万元并无不妥。
2月2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覃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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